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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缩写:C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个人 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 团体,是我国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标准化科技工作者,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 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 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 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国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 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国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机关民政 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二号院三号楼, 邮政编码:1008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 业务活动: 

1、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 组织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2、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 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 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 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等项工作;

5、开展认证工作; 

6、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8、授权发布有关国家标准信息公告,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9、按照规定经批准,推荐或奖励标准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标准化工作积极分子; 

10、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 开展同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发展同港澳台地区标准化团体和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地区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11、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2、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 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13、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14、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 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的建 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 

4、个人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标准化学科发展有较大贡献 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内外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地方标协或本协会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协会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 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 会员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 

5、单位会员的条件: 

(1)单位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团体 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单位会员的标准化工作者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 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的权利是: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协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6)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化的学术、技术问题; 

(4)积极撰写标准化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 报告,对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协会提建议; 

(5)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标准化咨询服务活动; 

(6)交纳会费。 

2、单位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 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 

(2)协助开展有关标准化学术、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中国标协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民政部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换届选 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 大会主席团根据与会代表建议提名新一届常务理事人选,经全体理事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 的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 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 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 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 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 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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